发布时间:2023-08-02 23:34:44 作者:小编 点击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88号】。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李松蓢工业区期尾工业园第2栋第5层
2018年9月20日,宾得信泰光学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持950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打印机送纸器等货物一批,持967号报关单以进料料件退换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打印机用激光反射控制组件等货物一批,捆绑73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深圳市交通(南方)运输公司粤ZAX96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950、967号报关单申报货物均未出口,另有打印机送纸器81776(无牌无型号)12件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扣留凭单、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深圳市交通(南方)运输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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